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860-1号原告李琳。被告尹峰。被告王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与被告尹峰、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琳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琳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