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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166号

徐某与被告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徐某,女,生于1991年4月23日。委托代理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桓某,男,生于1992年5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桓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鸿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程万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