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徐某,女,生于1991年4月23日。委托代理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桓某,男,生于1992年5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桓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鸿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程万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