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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363号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迎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