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维林,男,1978年7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汉族,群众,农民,文盲,住突泉县。有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5月29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维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维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维林于2014年6月初某日上午,采取直接骑走等手段,在天津市武清区郑招商场小肥羊后仓库门前,将谭某某停放在此的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被告人张维林于2015年3月2日早晨,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欧陆豪庭小区,采取上述手段,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小区3组团4号楼5-6号车库门前的帮众牌电动三轮车1辆及车上的绞肉机1台盗走。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及河北省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动三轮车及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7000余元。被告人张维林后被抓获。被盗电动三轮车及绞肉机已追退。另查明,被告人张维林于2015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谭春会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上述谭某某被盗的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640元,李某某被盗的帮众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价值人民币5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关于被盗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认证结论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维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所有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张维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维林在因盗窃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张维林犯盗窃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张维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维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起至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维林尚未退赔的物折款人民币1640元,发还失主谭春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李海峰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速 录 员 张 敬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