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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02号

龙××与刘红梅、刘××等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当事人
龙××,刘一×,刘二×,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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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龙××。被告刘一×。被告刘二×。委托代理人刘一×(父女关系)。被告赵××。委托代理人刘一×(母女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与被告刘一×、刘二×、赵××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苑治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