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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526号

祁玉山与管万林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祁玉山,管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祁玉山。被告管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玉山与被告管万林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玉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玉山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春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