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祁玉山。被告管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玉山与被告管万林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祁玉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玉山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春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