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商初字第509号 原告山东润和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房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培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房冰,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 法定代表人尉兆乾,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受理原告山东润和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6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润和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山东润和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子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房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