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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6号

孙振杰与张有雷买卖合同纠纷结案决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振杰,张有雷,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5)莲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杰。申请执行人张有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迪安。申请执行人孙振杰、张有雷、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振杰、张有雷、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