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00173号原告孟令帅,男,1987年5月17日生,汉族,市民,身份证号211404198705176414,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园区书香家园B区52#楼三单元402室。被告曹德双,男,1975年3月20日生,满族,工人,身份证号211481197503206812,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区锦华佳苑14#楼3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杨清乐,系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帅与被告曹德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帅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令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帅撤回起诉。诉讼费619.00元,由原告孟令帅承担。
审判员 王月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