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惠芹,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波。原审被告张峰,出租车司机。再审申请人贾惠芹与被申请人张波、原审被告张峰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贾惠芹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贾惠芹因本院已根据张波的再审申请,决定对本案再审。故其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贾惠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属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贾惠芹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昌柱
审 判 员 张 娟
代理
审判员 倪治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快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