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李××被告王××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