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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388号

姜万祥与鸡东县嘉艺煤矿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万祥,鸡东县嘉艺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姜万祥,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鸡东县嘉艺煤矿。投资人段仁令。本院在执行姜万祥申请执行鸡东县嘉艺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万祥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5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645元,执行费51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万祥以已与被执行人鸡东县嘉艺煤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执行费510元由申请执行人姜万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5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