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葛新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葛楼行政村大葛自然村**号。
被执行人:崔玉坤,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张沟村。葛新强申请执行崔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新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中健
审 判 员 李显峰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