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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020号

葛新强与崔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新强,崔玉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葛新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葛楼行政村大葛自然村**号。

被执行人:崔玉坤,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张沟村。葛新强申请执行崔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葛新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中健

审 判 员  李显峰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