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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640号

(2015)道法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周某某,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上关街道。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上关街道办组。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6月11日15时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万理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