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周某某,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上关街道。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上关街道办组。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6月11日15时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万理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