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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407号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京太

人民陪审员  原天龙

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