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京太
人民陪审员 原天龙
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自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京太
人民陪审员 原天龙
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