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20号原告金创联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607-74,组织机构代码:762173389。法定代表人张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益范,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旺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硅谷动力1018,组织机构代码:311848201。法定代表人徐海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招商银行深圳龙城支行的账号xx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45320元或查封其价值人民币45320元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汇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华旺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32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