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李东,女,生于1980年12月20日,汉族.
被告:刘洪武,男,成年人。
被告:苗青,女,成年人。
被告:杨静,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刘洪武、苗青、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5年6月11日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东负担,保全费32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