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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370号

李东与刘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东,刘洪武,苗青,杨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李东,女,生于1980年12月20日,汉族.

被告:刘洪武,男,成年人。

被告:苗青,女,成年人。

被告:杨静,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刘洪武、苗青、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5年6月11日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东负担,保全费32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陈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