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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95号

侯远华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远华,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95号

申请执行人:侯远华。

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号(江东办事处办公楼***室)。组织机构代码:77849690-8。

法定代表人:况世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侯远华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航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巨航公司未完全履行前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远华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巨航公司依照上述调解书的要求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侯远华履行了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43969.23元的给付义务。除此之外,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巨航公司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侯远华也认可该财产不宜强制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侯远华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侯远华对被执行人巨航公司仍享有如下债权:借款本金4453270.77元、利息712523.32元和案件受理费31533元,上述借款本金4453270.77元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照(2014)武海法商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侯远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其上述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孔令刚

代理

审判员  江章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