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4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峰,男。
被执行人:张领,男。
被执行人:张侠,女。保证人:张道志,男。本院在执行张德峰与张领、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领、张侠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张道志在执行期间,于2015年6月9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张领、张侠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保证人张道志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德峰清偿债务30万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福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