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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446-1号

张德峰与张领、张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峰,张领,张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4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峰,男。

被执行人:张领,男。

被执行人:张侠,女。保证人:张道志,男。本院在执行张德峰与张领、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领、张侠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张道志在执行期间,于2015年6月9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现因被执行人张领、张侠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保证人张道志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德峰清偿债务30万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福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