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下甸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加。委托代理人焦瑛,男。委托代理人杨连丰,男。被告焉在胜,男。本院在审理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下甸子村村民委员会与焉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尖子镇下甸子村村民委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尖子镇下甸子村村民委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下甸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沙尖子镇下甸子村村民委承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炎旭
人民陪审员 董 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