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1163号
原告:宋品菊,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江丽萍,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陈建平,男,汉族,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品菊与被告江丽萍、陈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品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品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品菊负担。
审判员 陈 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宏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