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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24号

张大付与唐先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大付;唐先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张大付,男。委托代理人杨西峰,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先翠,女。本院受理原告张大付诉被告唐先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大付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患病住院为理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先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付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先翠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付撤回对被告唐先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大付承担。

审 判 长  杨保平

审 判 员  王毅宁

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