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张大付,男。委托代理人杨西峰,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先翠,女。本院受理原告张大付诉被告唐先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大付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患病住院为理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先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付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先翠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付撤回对被告唐先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大付承担。
审 判 长 杨保平
审 判 员 王毅宁
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