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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943号

周明川与毛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明川,毛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川被执行人毛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川与被执行人毛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毛清应给付原告周明川工资669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清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毛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毛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案款及执行费,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