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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647号

成俊山与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俊山,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成俊山。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成俊山与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80000元。在执行过程,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红旗路南侧四处房产(产权证号20140153、20140154、20140156、20140157)和广国用(2013)336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经调查,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别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成俊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民一初字第18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辉

审 判 员  邓晓亮

代理

审判员  程淑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