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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424号

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与唐敬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唐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作波。委托代理人刘应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敬民,男,汉族,1980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敬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敬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2.00元,由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