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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2572号

毕春玉与任峰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国民;马玉坤;尚桂兰;孙庆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民,男,汉族,1972年4月8日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玉坤,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尚桂兰,女,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庆丰,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国民于2014年12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民与被执行人马玉坤、尚桂兰、孙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尚桂兰、孙庆丰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马玉坤有一处房产,本院已轮后查封该房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历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宁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     梦     雪执行裁定书(2014)历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民,男,汉族,1972年4月8日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马玉坤,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尚桂兰,女,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庆丰,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国民于2014年12月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民与被执行人马玉坤、尚桂兰、孙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尚桂兰、孙庆丰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马玉坤有一处房产,本院已轮后查封该房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历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张新

审判员宁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任梦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