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480号
原告: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宗平。
被告: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体育馆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州热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佳能保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97.86元,由原告负担,余1197.8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蒋 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静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