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朱风云,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改,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北小李庄村。委托代理人白中华,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风云诉被告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风云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朱风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朱风云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