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52号

冯昌学与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14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昌学,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14社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52号原告冯昌学,男,193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14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石院村犁盘岭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冯伟,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14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昌学与被告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14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冯昌学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俊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