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352号原告冯昌学,男,193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14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石院村犁盘岭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冯伟,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14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昌学与被告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14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冯昌学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俊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