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西乡县胜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胜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乡县城关镇三友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江义选,系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张德友、张宗国、庞邦杰、蒲存贵、张宗明、庞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乡县胜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乡县城关镇三友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德友、张宗国、庞邦杰、蒲存贵、张宗明、庞安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乡县胜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日以被告西乡县城关镇三友村因西乡县人民政府并村决定现已被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县胜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西乡县胜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西乡县城关镇三友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德友、张宗国、庞邦杰、蒲存贵、张宗明、庞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西乡县胜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