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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492-2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492-2号

原告:刘某,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代理人:张权,淄博开发珠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代理人:周侨,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9日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但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董田军

审判员  杨建祖

审判员  梅立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班金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