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492-2号
原告:刘某,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代理人:张权,淄博开发珠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代理人:周侨,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9日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但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董田军
审判员 杨建祖
审判员 梅立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班金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