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李在岗,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梁飞,男,成年,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梁庄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岗与被告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在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李在岗负担。
审判员 王利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