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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832号

原告李在岗与被告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在岗,梁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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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李在岗,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梁飞,男,成年,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梁庄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岗与被告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在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李在岗负担。

审判员  王利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