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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01号

杨友志与张大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友志,张大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01号

原告:杨友志,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牌坊镇西常行政村大杨自然村078号,身份证号:341223197908155317。

被告:张大丽,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790610532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志诉被告张大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友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友志负担。

审判员  陈东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