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01号
原告:杨友志,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牌坊镇西常行政村大杨自然村078号,身份证号:341223197908155317。
被告:张大丽,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790610532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友志诉被告张大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友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友志负担。
审判员 陈东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