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申字第00118号

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甲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甲,女。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甲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再审申请称:申请人与李某甲离婚后,一直未再婚,李某甲已再婚,并生下第二个孩子。现王某乙(李某乙)已4岁多,随申请人生活时间较长,有父子感情,请求将抚养权改判给申请人。综上请求本案再审。经审查后认为:2011年8月南召县人民法院(2011)南召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判令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男孩李某乙有李某甲抚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某甲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提交了自己有抚养孩子能力的证明,但并无李某甲不尽抚养义务及随其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证据。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