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1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甲,女。再审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甲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再审申请称:申请人与李某甲离婚后,一直未再婚,李某甲已再婚,并生下第二个孩子。现王某乙(李某乙)已4岁多,随申请人生活时间较长,有父子感情,请求将抚养权改判给申请人。综上请求本案再审。经审查后认为:2011年8月南召县人民法院(2011)南召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判令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男孩李某乙有李某甲抚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某甲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提交了自己有抚养孩子能力的证明,但并无李某甲不尽抚养义务及随其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证据。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