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35号
原告:冯斌,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江委,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斌诉被告江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斌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斌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