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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35号

冯斌与江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斌,江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35号

原告:冯斌,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江委,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斌诉被告江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斌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斌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秋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