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2690号

姚文明与姚二虎、雍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文明,姚二虎,雍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姚文明,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委托代理人姚莉(原告之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姚二虎,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雍媛,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春艳、洪自林,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明与被告姚二虎、雍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姚文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