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姚文明,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委托代理人姚莉(原告之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姚二虎,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雍媛,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春艳、洪自林,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明与被告姚二虎、雍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姚文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