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229号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催毓航,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纯科,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天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丁威、
人民陪审员金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52.00元,减半收取10,57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郑天冰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金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