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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刑初字第84号

杨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丘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杨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丘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男,1992年6月1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家住丘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25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丘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刚、施绍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1与黄某(已判刑)、钱某2(在逃)等人相互邀约到八道哨街上打架,见杨某2在八道哨街上行走,被告人杨某1与黄某、钱某2一起追打杨某2,钱某2和黄某用刀砍杨某2,被告人杨某1用拳头打杨某2,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2的损伤评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伙同他人故意伤害杨某2的身体,致使杨某2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杨某1处以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1与黄某(已判刑)、钱某2(在逃)、毕某3、赵某2等人相互邀约到八道哨街上打架,到八道哨街上王保中摩托车修理店时,黄祖金看见八道哨乡白泥井村的杨某2(绰号:西瓜)路过,黄某说:“‘西瓜’以前干过豹子坡的人。”后黄某、钱某2、杨某1等人去追撵杨某2,追撵至八道哨街上生猪公司后门处追上杨某2,黄某、钱某2持刀砍伤杨某2的头部、手臂等部位,被告人杨某1用拳头殴打杨某2的脸部几拳,后逃离现场。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2的损伤评定为重伤。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7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当庭付清。杨某2出具谅解书要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并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记录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杨某1身份;被告人杨某1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3、抓获经过:2015年2月25日16时许,八道哨派出所干警持逮捕证前往八道哨村民委响水村斗牛场抓获被告人杨某1。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记录杨某1身体右小腹处有做阑尾手术留下的旧疤一条。5、调解协议:记录黄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8希各种损失11694元。6、(2010)丘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录同案犯黄某已被判刑。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录案发现场位于丘北县八道哨乡八道哨村民委普者黑畜牧业开发公司待宰车间前面的大桥上。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记录被告人杨某1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9、提取笔录及照片:记录公安机关对黄某、赵某1所持有的砍刀进行提取。10、扣押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记录公安机关对黄某、赵某1所持有的砍刀予以扣押和收缴。11、辩认笔录及照片:记录杨某2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砍伤其的黄某。12、被告人杨某1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其与黄某、钱某2、毕某3、赵某2等人相互邀约到八道哨街上玩,后来到王保中摩托车修理店,黄祖金见八道哨乡白泥井村杨某2(绰号:西瓜)路过,黄某说杨某2以前经常在学校打豹子坡的人,走去干杨某2,其与黄祖金、钱伟在八道哨街上生猪公司后门处,黄某、钱某2持刀砍杨某2,其用拳头打着杨某2的脸部两拳。13、黄某供述:2009年8月31日晚,其与杨某1、钱某2、毕某3、赵某2等人相互邀约到八道哨街上找人打架,到八道哨街上王保中摩托车修理店时,其看见八道哨乡白泥井村杨某2(绰号:西瓜)路过,其说杨某2打过豹子坡的人,其与钱伟、杨某1在八道哨街上生猪公司后门处,其与钱某2持刀砍杨某2,杨某1用拳头打杨某2的鼻子几拳,接着又朝杨某2身上打。13、被害人杨某2陈述:2009年8月31日21时许,其路过王保中摩托车修理店时,被三人追撵到八道哨街上生猪公司后门处,其中有两人持刀砍伤其头部、手臂等部位,有一人用钢筋打着其的背部几下。14、证人赵某1、丁某证言:分别证明黄某、杨某1、钱某2、毕某3等人相互邀约到八道哨街上找人打架,在八道哨街上打伤一男子。15、证人张某1证言:2009年8月31日晚,其在王保中摩托车修理店修摩托车时,黄某、钱某2等人也在摩托车修理店里。16、证人杨某3、李某、杨某4、杨某5证言:分别证明2009年8月31日晚,杨某2在八道哨街上生猪公司后门处被三人持刀砍伤,后几人将杨某2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17、证人张某2证言:2009年8月31日晚,豹子坡村的几人在其摩托车修理店换机油,后往八道哨生猪公司方向跑,赵某1从摩托车后座垫下面拿了一把刀跟豹子坡村的几人跑出去,赵某1转回到修理店将刀放在摩托车后座垫下面跟着豹子坡村的几人走了。18、证人钱某1证言:证明其子钱某2离家出走,不知去向。19、证人毕某1证言:证明其子毕某3不在家,不知去向。20、证人毕某2证言:证明钱某2一家都外出打工,不知在何处打工。2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录杨某2的损伤评定为重伤。22、鉴定结论通知书:记录已将鉴定结论告知双方当事人。23、医疗费收据:证明被害人杨某2支付医疗费8864.74元,住院治疗16天。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与黄某、钱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所列举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杨某1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杨某1案发时属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杨某1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1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会银

审判员  伍新声

审判员  李鹏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志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