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密执字第125-1号

何义龙与新密市瑞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义龙,新密市瑞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爱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何义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瑞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爱勤。被执行人崔爱勤,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何义龙诉新密市瑞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爱勤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瑞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崔爱勤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