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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261号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士诚、李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李士诚,李雪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261号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商城10号楼内17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松,总经理。被告李士诚。被告李雪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诚、李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开发区宏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建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