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1号
原告:杜红,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肖利勇,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南县。本院审理原告杜红与被告肖利勇、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肖利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泉区支行账户:12×××78、62×××79、62×××10、95×××19四账户累计存款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利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泉区支行账户:12×××78、62×××79、62×××10、95×××19四账户累计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戎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