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字第01465-1号
原告:胡晓峰,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张俊,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凌小妹,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峰与被告张俊、凌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峰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俊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金城花园1栋612室的房产在价值1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俊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金城花园1栋612室的房产在价值1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