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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094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赵志新,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津浦花园14#1-3层。代表人张辽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为先,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新,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某设计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蓉,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2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云龙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保云龙支公司以其已与赵志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人保云龙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云龙支公司撤回上诉,未达成和解协议的部分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人保云龙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英

审 判 员  钱发洪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