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津浦花园14#1-3层。代表人张辽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为先,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新,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某设计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蓉,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2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云龙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保云龙支公司以其已与赵志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人保云龙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云龙支公司撤回上诉,未达成和解协议的部分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人保云龙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海英
审 判 员 钱发洪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