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202号
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刘淑芳,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淑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已交纳)。
审判员 王利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