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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093号

申请执行人曹振柏与被执行人宗开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曹振柏,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宗开程,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振柏与被执行人宗开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宗开程向申请执行人曹振柏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息600元计算)。由于被执行人宗开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振柏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审查立案后,于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宗开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振柏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宗开程交来案件款本金30000元,利息169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00元,申请执行人曹振柏也将案件款47450元全部领走(申请执行人曹振柏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省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