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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528号

吕克海与王长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克海;王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吕克海,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长江,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克海与被告王长江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克海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克海负担。

审判员  李宝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东强速录员  王 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