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吕克海,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长江,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克海与被告王长江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克海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克海负担。
审判员 李宝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东强速录员 王 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