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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执异字第123号

案外人商跃忠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静宇,刘永利,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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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123号案外人:商跃忠,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法库县,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韩静宇,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刘永利,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物流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静宇、刘永利与被执行人沈阳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沈中执字第421号]中,案外人商跃忠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法库县X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商跃忠称:2009年11月20日,本人从日升公司购买X号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日升公司于同年12月7���交付了该房屋,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其查封。

本院查明:2009年11月20日,商跃忠与日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跃忠以12.25万元的价款,购买由日升公司开发建设的X号房屋。当日、同月25日,商跃忠分两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X号房屋在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查封前,商跃忠已实际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商跃忠与日升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交付了全部价款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商跃忠对此存在过错。故商跃忠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法库县XX街X号[日升如意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关 兵

审 判 员  姚 军

代理

审判员  史永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