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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林浩添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浩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194号

原告:林浩添,男。

委托代理人:曾毅辉,龙门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公司。

负责人:袁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浩添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浩添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浩添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浩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林浩添负担。

审判员  廖伟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