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崔保贺。被执行人王德友。被执行人大进因泰克(天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号101。法定代表人李安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保贺与被执行人王德友、大进因泰克(天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德友、大进因泰克(天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崔保贺欠款129488.16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王德友、大进因泰克(天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崔保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德友、大进因泰克(天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崔保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保贺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129488.16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崔保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崔保贺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王德友、大进因泰克(天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崔保贺发现被执行人王德友、大进因泰克(天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代理
审判员 赵郡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