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杨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去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雪 来源: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杨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去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