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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656号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656号原告杨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去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闻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雪 来源: